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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英文名:Guangzhou City Polytechnic 简称:“广城职”,“广城” 所在地:广州 院校代码:13929 类型:综合类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日制普通专科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2019年依据学考录取第一次投档分2020-03-09
年份文科理科最低分最低排位最低分最低排位201922029833170575932018209300671595633420171684394514555330详情
广东高校宣讲会在线报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0-07-05
亲爱的家长:广东高校宣讲会是中国教育在线组织的全年系列公益活动,我们将定期邀请高校招办老师开展直播活动,为家长解读高校政策、答疑解惑。参与活动方式:请在线报名,并加入qq群。Q Q 群:广东高考咨询家长交流群 893078312在线报名:http://eoljiangjl.mikecrm.com/qnewJPf为了能充分了解您的孩子的基本情况,以便我们更有针对性地为您的孩子提供指导和服务,请您抽出时间填写。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19-05-30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中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六条 本校旅游管理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美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美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美术类(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第二十五条 本校网络新闻与传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第三十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广播影视与节目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民族美术专业对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cm以下、女生身高低于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三)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四)中西面点工艺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待定;住宿费:500-1200元/生?年。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三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联 系 人:荀铁军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    真:020-86374467电子邮箱:xtj@gcp.edu.cn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    真:020-86375471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20-05-2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511号;邮政编码:510405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7号;邮政编码:510300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80号;邮政编码:510055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邮政编码:510230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510880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第十五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六条 我院旅游管理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我院“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我院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院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三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四条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我院网络新闻与传播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设招生院校代码:73929。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七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九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我院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三十一条 经我院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三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四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联 系 人:刘莉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    真:020-86374467电子邮箱:liuli2019@gcp.edu.cn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    真:020-86375471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7-06-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第十六条  我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与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总分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第二十五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第二十七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三十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三)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三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人:方树栋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fsd@gcp.edu.cn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    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 1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8-06-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四条。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4125px以下、女生身高3875px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三)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 系 人:杜健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dj@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    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8年3月20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0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08-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新生的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08]5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批准部门:国家教育部 学院性质: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地址: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中路远安新街75号 学历层次: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院代码:13929 第四条 学习地点: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学院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高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财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监察工作。学院的纪委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处与各系、部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院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 学院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高考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没填报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工科数学、物理、文理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0分之内适当考虑相关科目分数,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第二志愿专业降5分调剂到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重新排序,如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年,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管理。 第七章 颁发学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普高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院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网址:www.gcp.edu.cn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86375473 86375471 纪委办公室:86374467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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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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