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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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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英文名:Guangzhou City Polytechnic 简称:“广城职”,“广城” 所在地:广州 院校代码:13929 类型:综合类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日制普通专科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09-04-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新生的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批准部门:国家教育部 学院性质: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中路远安新街75号学历层次:专科学习形式:全日制学院代码:13929第四条? 学习地点: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高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财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监察工作。学校的纪委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处与各学院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第八条? 学校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退学。第十四条? 高考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没填报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第十五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工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0分之内适当考虑相关科目分数,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第二志愿专业降5分调剂到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重新排序,如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课全部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年,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管理。?第七章? 颁发学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普高招生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学院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网址:http://www.gcp.edu.cn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86375473? ?86375471纪委办公室:86374467?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0-04-23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关于做好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财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校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一)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二)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0分之内适当考虑相关科目分数,参考下列因素:1. 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 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 英语单科成绩;4. 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调剂到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专业录取设级差: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5分、5分、5分、5分、5分,即第二志愿减去5分、第三志愿减去10分、第四志愿减去15分、第五志愿减去20分、第六志愿减去25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要求,男身高165cm以下、女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年,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管理。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林干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74467电子邮箱:lg@gcp.edu.cn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xxh@ gcp.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0年4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1-04-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一)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二)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要求,男身高165cm以下、女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林干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lg@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1年4月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1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2-05-14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一)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二)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者。(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林干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lg@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2年4月1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3-05-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人:方树栋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fsd@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3年5月13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4-05-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人:方树栋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fsd@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4年4月29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5-05-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人:方树栋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fsd@gcp.edu.cn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5年5月1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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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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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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