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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

英文名:Gu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简称:“广商”,“GCC”,“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所在地:广州 院校代码:13667 类型:综合类

省属本科高校
  • 广州商学院招生简章

广东高校宣讲会在线报名-广州商学院2020-07-04
亲爱的家长:广东高校宣讲会是中国教育在线组织的全年系列公益活动,我们将定期邀请高校招办老师开展直播活动,为家长解读高校政策、答疑解惑。参与活动方式:请在线报名,并加入qq群。Q Q 群:广东高考咨询家长交流群 893078312在线报名:http://eoljiangjl.mikecrm.com/qnewJPf请扫描,在线报名为了能充分了解您的孩子的基本情况,以便我们更有针对性地为您的孩子提供指导和服务,请您抽出时间填写。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详情
广州商学院2020年招办请回答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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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19-05-1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执行。专科(高职)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如无排位的同分点,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美术类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第二十四条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和“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国际班”等高收费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4200px、女身高低于3950px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一、学费标准:1.本科:普通文理科专业:26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2.本科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33000元/生·学年;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2+2中外双学位项目本科:物流管理专业及其他专业均为学费:6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4.专科:中外联合培养学分互认:33000元/生·学年;二、住宿费标准:住宿费: 3000~3600元/生·学年(空调高配学生公寓,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以上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化,以学校最新公示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照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等级4000元、困难等级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2000元;财政奖助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元、1500元、800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联 系 人:吕泉荣监督电话:020-82876130传    真:020-82876130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传    真:020-82872773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zcc.cn招生网址:http://zsb.gzcc.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商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20-05-3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成绩,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本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和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分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合成综合分(合成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如考生合成总分相同,则根据术科统考成绩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第二十四条  我校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商务(国际联合培养)、商务英语(国际联合培养)专业为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会计学(中英双语创新班)、金融学(中英双语创新班)为学分互认项目,以上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我校物流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其他招生省(区、市)的招生院校代码详见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三十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三十二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招生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相关通知。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五条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发放标准为3300元/人·年;财政奖助比例占学生11%。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元、1500元、800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贷款金额为8000元/人·年。学校同时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入学、发放临时困难补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一系列助学服务。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传    真:020-82872773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s://www.gcc.edu.cn/招生网址:https://zsb.gcc.edu.cn/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联 系 人:吕泉荣监督电话:020-82876130传    真:020-82876130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商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7-06-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本科招生可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广东省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执行。专科(高职)层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录取,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和专科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学校执行广东省以外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投档比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专科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的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80010。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本科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1.普通本科:学费:美术类专业25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22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18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2.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专业(含本、专科):学费:33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18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2+2中外双学位项目:物流管理专业及其他专业均为学费:6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 1500~36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2~6人间不等,不含水电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以上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化,以学校最新公示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的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联系人:吕泉荣监督电话:020-82876130传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传   真:020-82872773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zcc.cn招生网址:http://zsb.gzcc.cn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于2017年3月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商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8-06-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执行。专科(高职)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和专科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学校执行广东省以外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投档比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本科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专科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排位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知识(模块)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办法:美术类本科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排位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知识(模块)的考生。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和“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等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73667。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68cm、女身高低于165cm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一、学费标准:1.本科:普通文理科专业:26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2.本科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33000元/生·学年;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2+2中外双学位项目本科:物流管理专业及其他专业均为学费:6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4.专科:中外联合培养学分互认:33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双文凭:40000元/生·学年;二、住宿费标准:住宿费: 3000~3600元/生·学年(空调高配学生公寓,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以上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化,以学校最新公示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的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联 系 人:吕泉荣监督电话:020-82876130传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传    真:020-82872773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zcc.cn招生网址:http://zsb.gzcc.cn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详情
2008年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招生章程2008-05-20
一、学校概况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招生代码:13667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独立学院学习形式:全日制二、录取原则1.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线上考生。3.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时,按照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线上考生。4.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院根据高考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5.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缺档情况,可录取第二志愿以下有我院专业志愿(含专业服从分配)的考生。6.对按政策规定调整分数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7.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所有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的考生。8.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招生网(http://www.scnuzc.cn/zjc)查询。三、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获颁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四、学费和住宿费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我院本科专业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学费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条件每生每年在1200至1500元之间。2008年广东省政府如批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五、联系方式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邮政编码:511363咨询电话:020-82872773 82874639传真电话:020-82872773E-mail:zsjyb@scnuzc.cn学校网址:http://www.scnuzc.cn详情
详细地址
  • 详细地址: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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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热线:%u0030%u0032%u0030-%u0038%u0032%u0038%u0037%u0032%u0037%u0037%u0033 %u0038%u0032%u0038%u0037%u0034%u0036%u0033%u0039
  • 邮编:
    51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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