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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如何办理未婚证明?如何办理已婚证明?

结婚 小编:子尤 时间:2023-07-15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

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当事人办理的证件证明为: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中(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对台和涉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宜出具证明外,不在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出具。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出具所谓“未婚证明”的职能和依据。

 

内地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对象: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州市户籍居民;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州市户籍居民或曾在广州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条件:当事人应达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用于涉台湾和涉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涉外公证事宜。


 


 

所需材料:1.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6.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7.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办理窗口: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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