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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的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服务证》,流到省外的还应办理《婚育证明》,在办理证件时应当出示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节育等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免费为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和《服务证》,也可以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
结婚 子尤|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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