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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申报工伤指南

工伤保险 小编:liping 时间:2023-07-10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

番禺区申报工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申请
二、服务对象:适用于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1日修订);
    3.《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2011]第8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
四、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理: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材料完整的,出具《收件回执》,15日内审核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结束后,恢复审核,审核时间连续计算。
    5、送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工伤认定申请表》(注: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院首诊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伤者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8、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供:⑴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⑵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⑶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⑷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出差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受伤害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工伤认定,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受理部门:番禺区各镇街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八、镇街受理地点:
     1、市桥街:市桥捷进中路4号劳动保障中心12号窗,电话:84876331
    2、沙头街:沙头街禺山西路38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伤业务办理窗口),电话:84808585

3、东环街:东环街东星路100号政务中心6号窗,电话:34811531

4、桥南街:桥南街福愉西路逸祥大街2号19、20号窗,电话:34617558
    5、大石街:大石街岗东路116号劳动保障中心7号窗,电话:34782918
    6、洛浦街:洛浦街环岛南路312号101室,电话:84582733
    7、石壁街:石壁街钟韦路73号政务中心6号窗,电话: 39906673
    8、钟村街:钟村街钟灵北路27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窗口 ,电话:39290666
    9、南村镇: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政务中心20号窗,电话:84768262
    10、化龙镇:化龙镇亭南路15号化龙公园内,电话:34756122

11、石楼镇:石楼镇市莲路20号政务中心16.17.19号窗,电话:84869997.84869996
    12、石碁镇:石碁镇基龙西路67号一楼3号窗,电话:39960805
    13、大龙街:大龙街汉基大道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伤业务办理窗口),电话:39269122
    14、沙湾镇:沙湾镇大巷涌路143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大厅(工伤业务办理窗口),电话:84731327
    15、新造镇:新造镇和平路45号综治大楼,电话:34728911
    16、小谷围街:小谷围街中心南大街28号小谷围街道办事处主楼209室,电话:39339060
九、受理时间: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十、办理途径:
      1、窗口提交;2.网办申请(材料预审):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十一、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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