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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应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日常办事 小编:思敏 时间:2024-03-01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因工外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应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宣告死亡后核定其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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