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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或变更完全产权操作指引问答

经济适用房 小编:假松 时间:2022-10-26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

一、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如何办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

答: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申请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及《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文的规定,我市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

二、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完全产权手续?

答: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业务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变更完全产权业务已经实现网上申请,相关操作指引及办理所需条件、材料等信息已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公开,可按以下步骤查看或网上申请办理: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 搜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变更完全产权申请”。

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应为产权人)网上提交上市交易或变更完全产权申请。

申请网址: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 搜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变更完全产权申请”。

所需材料:

1.填写《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完全产权申请表》,产权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后上传(在申请网址界面下载)。

2.上传产权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经适房房地产权证、经适房买卖合同。

(二)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市住房保障办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具意见并注记所需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金额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或《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完全产权产权申请表》,申请人可登陆广州市民网页(my.gz.gov.cn)我的办件-电子结果查看下载。

(三)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办加具意见并填写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金额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完全产权申请表》以及身份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合同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申请人持相关缴款凭证及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备注:上述查询或申请的适用范围为2007年12月18日印发《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之后,本市(从化、增城区除外)出售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及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出70平方米,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是否需要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即房屋建筑面积≤70部分),在上市交易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超出70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四、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异议复核?

答:申请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步骤查看或网上申请办理: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 搜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变更完全产权申请”,提交异议复核申请表申请价格核实或自行选择在本市注册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最终可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提出审裁的方式进行异议复核,以审裁结果为准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异议复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是否一定要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不是。购房人根据自身需求,只在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或变更完全产权时才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六、不补交土地收益是否影响购房人的居住?

答:不影响。仍按原签订的购房合同执行。

七、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答:(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死亡的:1.有共同申请人的,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确认新的产权人;2.无共同申请人的(单独一人申请的),拟接受住房继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则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如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则由房屋所在片区的住房租赁公司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二)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继承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八、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能否除名购买其他住房?

答: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31条及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2.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产权人已办理上市交易(或变更完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再购买其他住房。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离婚后,对经济适用住房房产分割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吗?

答: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的,接收方已取得广州市户籍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对离婚析产无相关限制性规定。

    十、关于操作指引挂网公开问题

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变更完全产权操作指引及办理所需条件、材料等信息已在市住建局网站(zfci.gz.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中公开,下一步,我们还将把收集到的常见问题也一并在指南中公布。

十一、上市交易和变更完全产权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答:购房人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视为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缴费单据填发之日起计。

    十二、未婚子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是产权人),能否购买其他住房?

答:未婚子女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产权人除外),因结婚分户的将不再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限制。可以购买其他住房。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答: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没有对该问题没有限制性规定,入托、入学问题应按照属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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