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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龄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适用范围(全市/某区):全区 期限:长期 主要关联单位:区教育局 其它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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