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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其后续发生的工伤医疗,不需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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