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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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