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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 小编:假松 时间:2023-11-14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申请
二、服务对象: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1日修订)
    (三)《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2011]第8号)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
      四、办理条件: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或互联网(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形式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填报《广东省事故伤害(职业病)登记表》。

(二)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受理:所属镇街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材料完整的,出具《收件回执》,15日内审核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四)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五)决定: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结束后,恢复审核,审核时间连续计算。
    (六)送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工伤认定申请表》(注: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3. 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特定人员,若已参加了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并缴费的,不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 医院首诊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 伤者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 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8.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9. 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下列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供:⑴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⑵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⑶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⑷驾驶证、行驶证。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出差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受伤害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申报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 已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并缴费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七、受理部门:番禺区各镇街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八、镇街受理地点:
     1.市桥街: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4号(市桥街综合服务中心)11号窗,电话:84876331
    2.沙头街: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23号(沙头街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电话:34815620

3.东环街: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100号(东环街政务服务中心)01-07号窗口,电话:34811531

4.桥南街: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西路逸祥大街2号(桥南街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电话:34617558
    5.大石街:大石街植村村敏昌路96号(大石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电话:84783310
    6.洛浦街: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环岛南路312号(洛浦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 101室21号窗口,电话:84582733
    7.石壁街: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钟韦路73号(石壁街公共服务办6号窗),电话:39906673
    8.钟村街: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灵北路27-29号(钟村街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电话:39290666
    9.南村镇: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镇市新公路北段1010号(南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伤窗口,电话:84505312
    10.化龙镇: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亭南路15号化龙公园内(化龙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治接访大厅前台工伤认定窗口,电话:34756122

11.石楼镇: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段20号(石楼镇政务服务中心)16号工伤窗口,电话:84869996
    12.石碁镇: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基龙西路67号(石碁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电话:39960805
    13.大龙街: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基大道1号(大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办公楼一楼综治大厅3号窗口,电话:39269122
    14.沙湾镇:广州市番禺区大巷涌路143号(沙湾镇综合服务中心)四号厅工伤窗口,电话:84731327
    15.新造镇: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和平路45号综治大楼(新造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电话:34728911
    16.小谷围街: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心南大街2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城分中心)3号、4号窗,电话:39339902
    九、办理途径:
      1.窗口提交;2.网办申请(材料预审):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十、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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