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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一、行政复议:
(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
(二)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需向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各区人民政府的联系方式如下:黄埔(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花都(花都区天贵路94号区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37703446)、番禺(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3室,电话84636756)、南沙(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1楼,电话84983284,39050121)、从化(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08号,电话62163070)、增城(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电话32166323)
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如不受理,5日内将不受理通知书邮寄申请人;如受理,将在60日内将行政复议结果邮寄申请人。
如车辆在自助终端机或软件处理违法行为的,无法提供所需材料中的处罚决定书,可提供办理违章后的发票进行代替。 如使用网上车管所或好易终端机处理的,可使用设在交警大队内的好易终端机补打的非税发票;如使用网银支队的,哪个银行卡缴纳的罚款需携带行驶证回到银行卡所属的银行补打非税发票。
备注:当机动车(属于个人或公司名下的车辆)违章在未处理的情况下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因违章未处理,导致不能提供“处罚决定书”,则该情况无法申请行政复议,请驾驶人按照正常流程确认处罚决定书后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三、所需材料: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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