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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英文名:Guangzhou Huashang Vocational College 简称:“广州华商职院” 所在地:广州 院校代码:14266 类型:综合类

省属专科
  •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020-05-2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我们将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以及海外创新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广东以外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费标准:会计、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专业为17500元/生·学年;国际商务、商务英语、市场营销、烹调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金融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艺术设计、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17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6500元/生·学年。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学费为28000元/生·学年;海外创新班专业学费为26500元/生·学年。宿舍收费标准:三人间宿舍4500元/生·学年,四人间空调宿舍2800元/生·学年,六人间空调宿舍1800元/生·学年。公寓型宿舍收费标准:单人间4800元/生·学年,二人间2800元/生·学年,三人间2300元/生·学年.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32882222传    真:020-32832667电子邮箱:zsb@gzhsvc.com学校网址:http://www.gzhsvc.com/招生网址:http://zsb.gzhsvc.com/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联 系 人: 王晓萍监督电话:020-32880099 电子邮箱:yb@gzhsvc.com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详情
2017年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17-06-19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平行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名先后顺序,优先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术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术科统考成绩/300×0.6)+(高考文化成绩/750×0.4),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以及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学校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以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最后一个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同分点录取规则,在考生3门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会计、财务管理专业15500元/学年,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商务英语、电子商务专业15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4500元/学年。会计(加拿大国际班)2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国际班20000元/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900元,六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张岩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yb@gzhsvc.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    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详情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2018-05-31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平行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名先后顺序,优先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术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术科统考成绩/300×0.6)+(高考文化成绩/750×0.4),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同分点录取规则: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排位从高到低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以及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学校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以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最后一个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以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成绩总分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同分点录取规则,在考生3门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会计、财务管理专业17000元/学年;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艺术设计、计算机网络技术、商务英语、国际商务、金融管理、市场营销、、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155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165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会计(加拿大国际班)2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国际班23000元/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900元,六人间空调宿舍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张岩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yb@gzhsvc.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    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3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详情
2010年招生章程2010-04-23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增城市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B线。?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五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72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七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助学贷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国家相关助学贷款规定的,学院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办理,但审批权在银行(贷款最高标准6000元/生/学年)。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毕业生奖及其他单项奖学金。?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联系人袁国繁监督电话:020-82668581传真:020-82668012电子邮箱:gzhsvc@163.com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接受招生咨询联系部门为学院招生办,联系人龙永华咨询电话: 020-32832665 32832666 32832667 32832669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gzhs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zhsvc.com/招生网址:http://www.gzhsvc.com/?第十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0年3月20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1-04-13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266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增城市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B线。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四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五条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72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七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第三十条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院监察室,联系人谭志峰监督电话:020-32880288传真:020-32880099电子邮箱: yb@gzhsvc.com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接受招生咨询联系部门为学院招生就业办,联系人龙永华咨询电话: 020-32832665 32832666 32832667 32832669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 zsb@gzhsvc.com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第十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1年3月16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1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2012-04-27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增城市荔城街华商路一号。 邮政编码:511300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院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B线。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工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的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七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72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七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院监察室,联系人:谭志峰监督电话:020-32880288传 真:020-32880099电子邮箱: yb@gzhsvc.com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接受招生咨询联系部门为学院招生就业办,联系人:龙永华咨询电话: 020-32882222传 真:020-32832667电子邮箱: zsb@gzhsvc.com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2年3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详情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013-05-28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B线、高职“3+证书”。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均无比例的要求。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72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内助学制度:学院每学期将根据家庭困难的学生情况,为贫困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谭志峰 监督电话:020-32880288 传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yb@gzhsvc.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 www.gzhsvc.com 招生网址:http:// zsb.gzhsv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13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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