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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穗交规字 〔2016〕3号)等规定,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三)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其他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问题可在网上查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此外,关于佛山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问题,建议您可咨询佛山市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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