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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通知

社保综合办事 小编:子尤 时间:2022-10-28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人社办发〔2012〕3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局信访中心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贯彻广东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时效,急事急办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群众来信,包括群众的来信、电子邮件和传真等。

第四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局群众来信的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依职能办理群众来信。

第五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受理下列群众来信:

(一)群众及境外人士写给本局及局领导的来信;

(二)上级机关转交本局办理的来信;

(三)其他职能部门函请本局协助处理的来信;

(四)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请本局处理的来信;

(五)其他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来信。

第六条 群众专寄本局领导干部的信件,经本人拆阅后交由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第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一般包括信件消毒、拆封、登记、办理、答复、归档等程序。

第八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群众来信进行消毒,严格按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确保不误拆,及时登记原信基本信息。

第九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办信人员承办群众来信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处理。处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直接办理、选呈、交办、转办等。

(一)直接办理。局信访工作机构直接办理下列群众来信,并答复来信人:

1、对事实清楚、政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

2、对政策或业务经办咨询的;

3、对重复来信且无新处理意见的;

4、对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

5、其他可以直接办理的。

(二)选呈。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关于贯彻广东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的意见》的规定,将群众来信反映的重大舆情、重要建议、重点问题及时选呈局领导阅批,选呈的群众来信不少于本局群众来信总量的30%。选呈方式主要有原件选呈、摘要选呈、综合选呈三种。

(三)交办。局信访工作机构依职能和管辖范围,将群众来信转交局属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来信人,并反馈办理结果。

(四)转办。局信访工作机构依职能和管辖范围,将群众来信转送局业务处室办理的,承办处室按照转办要求及时办理,将处理意见送局信访工作机构综合答复来信人。

第十条 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逾期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上级部门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有具体联系方式的群众来信,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书面复信、电话答复和邮件回复等方式答复来信人。

第十二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群众来信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群众来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擅自处理物件物品。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群众来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擅自将群众来信带出办公场所;不得泄露或传播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和群众来信的批示。

第十五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处理下列情形的群众来信:

(一)涉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办理;

(二)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转仲裁机构办理;

(三)涉及工伤举报投诉的,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涉及本局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转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和局的相关规定督办群众来信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第十八条 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来的重点信访件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由局办公室拟办呈批。

用人单位向本局请示工作的来函,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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