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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郑先生于1976年开始在市XX出租汽车公司工作,1999年6月因该公司改制,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改以私人承包形式继续工作。郑先生反映因当时正在工作,故没按失业救济审批通知《穗劳失救XX号》的通知要求去领取失业救济,现又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是否应将当时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应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处理结果】
经审核,郑先生当时核定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可否合并计算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法规界限。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郑先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于再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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