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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广东省外户籍职工缴费不足15年可否在广州市继续延续缴费

社保 小编:丽烨 时间:2022-10-31 来源:广州12345政务官网


【案情摘要】

先生,湖南长沙人,1951年12月出生,1998年到广州工作,从1998年7月至今,他已经在广州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3年6个月,2011年12月满60岁。他在老家长沙及其他城市完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离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养老缴费条件还差1年半。他想继续在广州居住,并按月领取养老金。请问可以吗?

【处理结果】

先生可以在广州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办按月领取养老金。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一、外省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养老缴费基本条件,可否在我省继续延续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条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四条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外省户籍职工,在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外省户籍职工在广州按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外省户籍人员申请延缴,首先需要确定待遇领取地是哪里;确定了待遇领取地后,就可以在该地继续延缴至满15年。按照“66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待遇领取地首选是户籍地;如果户籍地完全没有参保的(如本案例),可以选择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工作所在地。

本案例李先生在广州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满了10年,并且是他仅有的、也是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工作所在地,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他可以在广州继续延续缴费至满足15年,然后申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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