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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事项名称 |
办理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基地)备案 |
服务对象 |
施教机构(在注册或经营的国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
办理条件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2、在注册或经营的国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 3、具备施教机构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的管理机构、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稳定的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基本的教学设施、健全的设备保障等; 4、具备专业的教学团队和优质的教学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 5、具备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且能针对教学质量评价反馈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 6、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服务,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 7、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被投诉以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8、已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本行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单位。 |
办理程序 |
1、把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进行评估; 3、经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发文至各区、县级市、广州市直属局级单位,公布确认。 |
所需材料 |
1.《关于推荐广州市XXX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基地)备案的函》。 2.《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基地)备案材料》: (1)《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基地)备案信息表》; (2)培训资质证明(包含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3)《广州市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基地)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4)施教机构教学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书(由有关行政部门出具); (5)其他佐证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教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场地、培训师资、教研活动、教材使用、继续教育服务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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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0-83525797 |
手工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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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10楼)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资料转递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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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阶段性集中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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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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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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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转递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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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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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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