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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适用于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股权出质设立、股权出质变更、股权出质注销、迁入变更、分立合并。
2、表格需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办理业务时,表格中企业信息需填写分公司信息,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需盖总公司公章。
4、涉及到企业变更名称或经营场所的情形,均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样式)
〔企业名称〕确认送达地址为〔住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为〔企业联系电话〕、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手机号码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手机号码〕,其他电子送达地址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电子邮箱〕,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登记部门的通知,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如〔企业名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广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进行在线变更或向注册登记窗口申请变更。诉讼发生后,企业向人民法院确认了其他地址的,该地址将作为诉讼文书优先送达地址。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企业名称〕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企业名称〕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企业名称〕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核准日期(填表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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