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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租赁车位时,可参照哪些条例进行监管?

日常办事 小编:晓荧 时间:2024-04-15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2、《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出售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可以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建设单位销售车位、车库,应当制定销售方案,说明车位规划数量、分布、价格等情况;并将销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公开出售前连续30日在建筑区划内的小区、车库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车位、车库应当采取摇珠等公开方式出售。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开出售车位、车库5日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上传销售方案、公示等相关信息。” 

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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