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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场所位于园区内、校园、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内、宾馆、饭店内、军区、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孵化器和辖区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场地等情形,分别需提供什么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4、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5、高校的、科研单位的,高校、科研单位出具场地使用证明(证明人为该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事业法人证书、租赁合同;
6、登记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提交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场地登记证明、租赁合同;
7、登记在科技园区内的,提交科技园企业场地登记证明、租赁合同;
8、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限制条件: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二、房屋房产证注明场所用途是厂房,能否作为日常办公用途
可以。
三、已抵押的房产能否办理营业执照
可以。
四、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由谁签订
场地租赁合同可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第三方签署,由第三方签署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
五、多次转租的情形,需提供什么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件、每一手出租转租的租赁合同、出租转租证明。
六、按照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具体申办条件和办理流程和材料规范
对于新设立(开业)的商事主体,除涉及负面清单外,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申请人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自主申报仅适用于一网通办设立企业,暂不适用纸质材料提交,故无材料规范。
七、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需提供什么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商务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集群注册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八、使用租赁场地在办理住所登记前,是否需要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
不强制租赁场地办理租赁备案。如为住宅,则需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九、申请法人以及地址变更的,提交的地址租赁合同承租方除加盖企业公章外,是否要求法人必须签署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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