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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社保征收机构,按照目前广东省内做法,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审理范围。劳动者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要求补缴。
社保综合办事 晓荧|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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