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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有规范的名称,按有关规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拟定名称须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4.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该行(事)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开办资金的规定;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在文物部门领取设立备案文件后,到与备案名称同级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登记程序。
举办者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及时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在成立大会准备召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应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指定电子邮箱将章程草案、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等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成立大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成立登记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需补正材料的,预审时间中断,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亲笔签字、盖章,参照示范文本之一)。
2.理事会会议纪要(参照示范文本之二)。
3.《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1)。
4.《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5.《社会服务机构理事报备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6.《社会服务机构监事报备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核准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5)。
8.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9.《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表B6)。
10.社会服务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住所为住宅的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规定,还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无偿使用证明: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11.开办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提交银行存款证明的,须与《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表》“开办资金来源”一栏信息保持一致)。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员名册》。
须前置许可的民办学校、医疗机构还应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正副本)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许可证明载明住所和开办资金的,可不提交第10、11项材料。
(四)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同级财政局)。
2.社会服务机构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后15日内,须将刻章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收费标准:免费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地点:花都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审批管理科)
地址:花都区花城街公益路35号花都区民政局
花都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审批管理科)电话:020-36912003(可对外提供指引市民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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