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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补证 |
服务对象 |
遗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劳务派遣单位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5、《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27号)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9号) |
网上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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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名称 |
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
链接地址 |
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 |
办理条件 |
遗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已在一种地区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资料传递途径 |
直接在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
办理程序 |
收件与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印制和告知→公布 |
所需材料 |
1、《广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带有“遗失作废声明”内容的报纸粘贴页(含有报纸的日期、版号、声明内容)。 3、未遗失的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 |
联系方式 |
具体详见《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理联系方式》 |
受理部门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承诺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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