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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指引(民办幼儿园部分)、
【办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
【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所需材料】
筹设期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内部管理体制、收费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正本(收取)1份)
2.举办者的有关证明文件:
(1)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邮政编码。 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公职人员为举办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2) 法人团体的单位证照副本(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3)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拟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产权证明及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机构举办者,提交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个人举办者,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对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办学场地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学校建设计划,校园总体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需提供各期规划平面图)、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内容包括:学校建成后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专用场室、图书馆等配套用房的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验、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备;图书的配置;后勤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工日期;投资预算。分期投资的,分别列出每期的建设项目、完工日期和投资预算。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正式设立提交的材料:
筹设完毕的,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正式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全部需要一式二份,每份须装订成册并须有封面及编排目录,装订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A4):
1. 同意筹设的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
2. 正式设立申请书;
3.《广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报审批表》;
4. 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5. 举办者及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需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签名样式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举办者签署的同意任职书(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工作简历、董事(理事)会的委托书(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6. 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规划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 办学资产的相关材料(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8.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各人身份证、校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学校和相关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9. 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教师资格、任教课程、人事档案挂靠部门等内容、草签的用工合同);
10. 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1. 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2. 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许可证及保健合格证。配备接送学生校车的,必须办理“广州市学校(幼儿园)师生接送车准运证”;
13.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
14.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直接申请设立的,提交2--14项的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申报机构提交申请书,有效资质证明等材料等。
2.受理。教育局业务科室经办人收取材料并填写《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申办人,受理业务。
3.审查(初审、核查)。业务科室科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核。
4.审查(复审)。分管副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送局长审核。
5.决定(终审)。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终审意见,将有关资料退给经办岗。
6.发放决定书并公示。由业务科室经办人根据终审意见发放办学许可证或不批准设立决定书,并公示结果。
7.存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申报机构提交申请书,有效资质证明等材料等。
2.受理。教育局业务科室经办人收取材料并填写《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申办人,受理业务。
3.审查(初审、核查)。业务科室科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核。
4.审查(复审)。分管副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送局长审核。
5.决定(终审)。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签署终审意见,将有关资料退给经办岗。
6.发放决定书并公示。由业务科室经办人根据终审意见发放办学许可证或不批准设立决定书,并公示结果。
7.存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9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地 址:萝岗区水西路12号行政综合执法大楼A413
联系电话: 82181220
黄埔区政务服务中心11号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黄埔区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联系电话: 82370387
【交通指引】
公交:公交车506、508快线、534、573、943、944、K1水西路南站、行政执法综合楼站;地铁:地铁6号线2期苏元站。
公交:大沙北路公交站:344、431、433、B16号;
地铁:地铁5号线大沙东D出口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23、41、47、53、54、55、62条
【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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