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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涉及公租房新申请的资料提交审核问题,均由区局进行回答。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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