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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1号)有关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0.85%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其缴费基数的8%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有关规定,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按月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其缴费基数的6%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应当由其个人按月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月度缴费标准为其缴费时缴费基数的6%。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三、广州市统计局负责统计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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