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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事指南

日常办事 小编:丽烨 时间:2024-02-23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以下回答均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他情况也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1.黄埔区除就业中心可保管档案外,还有哪些机构?

答:黄埔区就业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都可保管档案。

黄埔区就业中心地址为:黄埔区新阳东路保利罗兰欣兰三街2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楼302室,咨询电话:82554403;

黄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黄埔区新阳东路保利罗兰欣兰三街2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咨询电话:82012125。

根据通知第二章第六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2.档案保管原则为“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如非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应如何保管其档案(例如:离职后国有企业将其档案给回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该人员应将档案存放在哪个档案保管部门)?

答:根据通知第二章第七条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3.非本市户籍的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及开除人员能否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办或就业中心?如不能,请问可存放在哪里?

答:非本区户籍的人员在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及开除后不能存放在区人才中心或就业中心,可转回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4.区属非公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并未推出社会管理,请问档案可存放在哪里(含黄埔区户籍人员、原就业地在黄埔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答:可转至户籍所在地的退休管理办公室存放。


5.如需将档案存放在黄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和转递办理流程可参照如下: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事项(档案接收)-可办地区(黄埔区)按照办事流程进行申请档案接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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