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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日常办事 小编:假松 时间:2024-03-0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对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明确: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写明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等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件可以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同时提供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4.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在诉讼过程中,持合法身份证件,街道、居委、用人单位等机构出具的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证明(或前款规定的委托书),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等,可以查阅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其他单位组织提供的单位介绍信,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6.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要求复印档案的,复印内容应当与申请事由有关;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档案管理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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