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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满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延缴满规定年限后,如何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呢?

日常办事 小编:嘉怡 时间:2024-03-0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一)参保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限,已缴满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可分为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参保人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共享当月新增退休人员名单到医保系统,医保系统对名单内人员的参保信息、医保缴费年限等进行判断,符合医保退休条件的且系统信息正常的,自动为参保人开通医保退休待遇,无需参保人自行办理医保退休业务。如参保人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发现医保待遇异常,可携带养老退休核定单和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各医保分中心查询。

2.参保人属中央、省、军队和外地驻穗单位已在省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由省社保局汇总当月新增退休人员名单,并于每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市医保中心天河分中心,天河分中心开通符合广州市医保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医保退休待遇,无需参保人自行办理医保退休业务。如参保人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发现医保待遇异常,可携带养老退休核定单和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查询。

除以上情况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缴满医保年限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具体情况有以下六种:

1)仅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异地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参保人。

3)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发放退休金的参保人。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5)已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残退休的参保人;

6)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金,符合穗府令〔2012〕第80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参保人。

办理流程: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带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资料(如经办部门通过数据共享途径获取到信息的,无需提供)到各医保分中心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所需资料详见知识点:“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

(二)未缴满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延缴满规定年限后,如何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在延缴满规定年限后应前往所属区税务部门办理延缴已满核定手续,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如因系统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参保人在办理延缴已满核定手续后仍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可携带税务部门出具的延缴已满核定资料到各医保分中心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医保退休业务。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可以一次性缴费吗?

 答: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相关规定,退休延缴人员(含新增)可到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业务)。参保人如需选择一次性缴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税务部门业务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583tqygq1jtlLhDmdSPZ-Q)。医保系统接收到税务部门传送的缴费数据后,自动开通缴费到账次月的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四)《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后,原按月缴纳医保过渡金人员缴费及待遇享受有什么变化?

     答:2022年11月缴纳了医保过渡金的参保人在2022年12月继续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待遇。自2022年12月起,原按月缴纳医保过渡金人员须变更为退休延缴人员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统筹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或选择按退休人员延缴职工医保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缴费到账次月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五)同一所属期重复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是否可以重复累计医保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在同一所属期内,存在不同统筹区分别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在同一统筹区的不同用人单位下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而导致重复缴交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应按规定申请退费,重复缴费部分不重复累计医保缴费年限。(如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含重复缴费部分)已达规定年限,重复缴费部分不影响办理医保退休。)

 

二、已办理养老退休、医保已缴够年限,发现医保待遇冻结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退休业务后发现医保待遇冻结的,应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退休业务后,医保待遇一直处于冻结状态的,参保人可携带养老退休核定单和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查询;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广州市—广州市医保局—公共服务—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
”申请修改;或通过:通过“穗好办APP-医保-更多-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界面申请办理。

2.正常办理养老退休后医保待遇已经正常使用过一段时间,使用中突然出现冻结的,考虑参保人是否未按社保规定每年办理生存认证手续。如确实未办理生存认证手续的,建议参保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理生存认证后,携带补办理生存认证相关资料到任一医保分中心查询。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年限、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已审核通过的军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转移年限,同一月份重复参保的不重复计算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因工作原因将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区后,再将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市的参保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民已在境内办理退休手续,后若变更国籍,医保待遇是否保留?

答:如果市民已在广州市办理退休,退休后若变更国籍,不影响其在境内继续享受原医保待遇。

五、外来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纳入本市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范围吗?

答: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第三点“有关规定”中的“(二)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参加外来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纳入本市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范围吗?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参保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第十六条“……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等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纳入本市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

七、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料变更?

     答: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医保退休延缴人员,到各区税务部门修改其个人基本信息;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医保最低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件或其他变更材料(如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修改其个人基本信息。备注:医保中心可变更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家等。

         八、关于退休人员门诊待遇问题。

       答:如参保人在年度中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普通门诊最高支付年度限额按退休人员限额计算。例如参保人2023年4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但其于2023年4月前已按在职职工身份享受普通门诊报销金额7200元,因退休人员普通门诊最高支付年度限额比在职人员高,参保人当年度还可以按退休人员身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当年度普通门诊最高报销限额可达10100元。如参保人当年度从在职职工变为退休人员,已用在职职工身份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需计算在退休人员门诊统筹额度内,额度不会因办理退休后重新刷新,即(当年剩余门诊统筹额度=当年退休人员门诊统筹额度-当年在职职工已使用门诊统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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