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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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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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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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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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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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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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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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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办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卓越等教育培训机构学生)。(3)在穗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4)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已在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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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中途,符合中途参保特定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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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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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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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出生婴儿(医保年度内新出生的未满1周岁的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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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迁入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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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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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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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停止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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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复学、留学回国且继续在市内就学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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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春季入学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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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退伍、复员、转业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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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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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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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在穗居住港澳台居民(在医保年度内成功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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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在穗居住外国人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
i 在本市新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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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连续三年缴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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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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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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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不含大中专学生,下同),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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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大中专学生除外),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道(镇)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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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中专学生(不含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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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学生(含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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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城乡居民(含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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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 |
提交方式 |
提交数量 |
材料填报要求 |
材料收件标准 |
出具部门或单位 |
备注 |
通用(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的人员) |
户口簿 |
原件校验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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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1.户口薄应包括含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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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穗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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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提供护照(如已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无需同时提供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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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 |
收取原件 |
1 |
由申请人填写的项目、签名和印章应齐全 |
审核申请人填写的项目、签名和印章是否齐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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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 |
原件校验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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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1.在本市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提供在本市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2.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本市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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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原件校验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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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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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幼儿园等代征代缴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 |
《(非学校单位)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 |
收取原件、电子件 |
1 |
规范填写各数据项、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审核各数据项是否填写完整、原件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
代征代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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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原件校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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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或社保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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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到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及缴费确认手续 |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城乡居民缴费确认表》 |
收取原件、电子件 |
1 |
规范填写各数据项、原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
审核各数据项是否填写完整、原件是否加盖学校公章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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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原件校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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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或社保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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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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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户籍居民以及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目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如果年度内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可以中途参保。 2.原参加广州市统筹区职工医保的人员,由受理人员根据医保系统信息判断时候符合受理条件,无需提交专项资料;原参加非广州市统筹区职工医保的人员,需承诺说明上注明外地职工医保停保时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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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生婴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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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州户籍新生儿成功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后,同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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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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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留学回国的学生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学校代为办理参保的,学校出具的人员明细表 |
收取原件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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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学生个人办理的需在参保登记表中填写承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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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入学新生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学校代为办理参保的,学校出具的人员明细表 |
收取原件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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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1、每年6月30日前可办理春季入学新生中途参保缴费手续,按时缴费到账的可从入学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逾期不予受理。2、学生个人办理的需在参保登记表中填写承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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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学校代为办理参保的,学校出具的人员明细表 |
收取原件 |
1 |
有出具部门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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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学生个人办理的需在参保登记表中填写承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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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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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市医救中心或街镇政务中心直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无需参保人提交办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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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居住港澳台居民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原件校验,收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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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有效期限开始日期属于当医保年度的,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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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居住外国人办理中途参保手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原件校验,收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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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有效期限开始日期属于当医保年度的,符合办理条件。 | |
在本市新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办理中途参保 |
广东省居住证 |
原件校验,收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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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门 |
《广东省居住证》上在粤首次办证日期属于当医保年度的,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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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缴费人员办理中途参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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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平台显示其近三年(或首次参保年度至上年度)连续按时缴纳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且其个人未主动办理停保手续的,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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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0-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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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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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地点 |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办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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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途参保情形的人员,每年1月至12月可申办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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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街道(镇)政务中心办公时间、地点以其公布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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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转递途径 |
参保人携带资料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通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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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申办资料完整且审查通过的,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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