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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⑶质权合同;
⑷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办部门:注册科
其它说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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