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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同时根据《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 2019 年第 2 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第一条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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