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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信息。
年报结束后,通过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企业抽查名单,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每年年报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抽查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隐瞒真实情、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对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并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对违法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以5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连续3年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将被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未按期年报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会严重影响企业信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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