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分享

转供电和加价收费问题相关应答指引

日常办事 小编:思敏 时间:2023-09-1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1.什么是转供电用户?

答: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的终端用户。


2.客户反映出租方(如:户主/房东/物业)加价收取电费/电费收费不合理问题。

答:关于这类问题,我们了解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也非常重视,广东省发改委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广州地区已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按照文件要求,如果物业/户主代收电费加价,建议您保存交费凭证,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向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反映。供电企业也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南网在线”网页版等多种渠道,公开电价信息,您可以及时查询了解您所在区域的详细电价标准,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3.转供电用户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按照政府规定销售电价执行。您可以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网在线等渠道以上渠道进行电价查询。


4.转供电主体(如物业公司等)如何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

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转供电主体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要求执行:

(1)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同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2)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3)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5.针对城中村出租屋加价问题,可否申请抄表到户?

答:按照一户一表的原则,一户即一个物业权属证明安装一个用电性质的电表,如符合条件,可提出申请办理一户一表。城中村为方便向出租屋收取电费,可自行安装分表进行收费,但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


6.客户咨询关于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出租方加价收取电费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可通过什么途径查找文件内容?

答:相关要求可查阅《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可登录我司"南网在线”网页版(路径:首页>营商环境>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公告)或“南网在线”APP(路径:首面底部菜单“知电>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公告”)查看;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详细内容建议可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找了解。


7.客户咨询出租方(如:户主/房东/物业)不按政府部门规定的电价收费是否属违法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一)对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物业/户主代收电费加价,建议您保存交费凭证,向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反映,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8.转供电主体是否需公示电费收费情况,如不公示,将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物业/户主代收电费加价,建议您保存交费凭证,向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反映,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9.客户咨询关于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相关要求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过去多缴的电费可否向出租方进行追回?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提出要求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行为。

纠正出租屋主、二房东擅自提高电价标准问题,《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开发布了提醒告知书,要求自提醒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自查自纠,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公开爆光。如果物业/户主代收电费加价,建议您保存交费凭证,向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反映,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10.客户反映电价政策事宜,表示新政策没有解决城中村问题,要求解释电价收费问题情况及解决办法?

答:《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同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建议可以双方协商,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方案解决。

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也公开发布了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明确了执行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客户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11.客户咨询《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时间?

答:《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对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客户可致电12315消费者举报热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地区日常办事资讯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城帮网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城帮网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粤ICP备09180838号  版权所有2023 ©城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