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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种植的树木砍伐时,是否需获得林业部门的审批

日常办事 小编:guanxiang 时间:2023-09-1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但生产绿地、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零星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迁移且有迁移价值的,不得批准砍伐。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迁移、砍伐,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或者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补充材料:

第三十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农村公园和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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