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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预售证收取诚意金、订(定)金、选房金等;
2.未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2)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3)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模等内容。
(6)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7)物业管理事项;
(8)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9)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3.未取得预售证发布预售广告;
4.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预售证记载内容不一致;
5.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
导、欺骗公众的内容;
6.商业用途的存量房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进行销售;
7.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者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书;
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1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企业在租售车位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0天;
2.未将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1.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3.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4.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5.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6.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7.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8.物业管理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前款(一)事项及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2.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3.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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