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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的有关问题

企业办事 小编:晓荧 时间:2023-09-22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从化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的有关问题

1. 商事主体设立或变更时涉及到经营场所的,一般提交: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 除上述情形之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属于下列情况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办理工商登记,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3. 房屋房产证注明场所用途是厂房,可以作为日常办公用途

4. 已抵押的房产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5. 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建议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

6. 多次转租的情形,需提供:(1)房屋权属文件,如房产证复印件或者《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多次转租的《租赁合同》复印件;(3)同意转租证明。

7. 按照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时只要不涉及《负面清单》(详见附件)即可申报;办理流程与一般企业设立无异;只需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及《承诺书》。

8. 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的可提交商务秘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群注册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 使用租赁场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登记前,无硬性要求要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

10. 市场主体同时申请法人以及地址变更的,提交的地址租赁合同承租方除加盖企业公章外,还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任免文件前签署的合同由旧法定代表人签署,任免后的合同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如法定代表人未能签字,也可由企业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窗体底端

11.商事主体提交的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企业,租赁合同无限制无偿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提交无偿使用证明;或由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来订立租赁合同。委托仅涉及租赁合同签订,设立、变更、注销等商事登记业务的相关文书及电子签名仍由股东、董监高等人员签署。

 


附件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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