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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的有关问题

企业办事 小编:丽烨 时间:2023-09-23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1、(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可到属地街道办事处(街道政务中心)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开具与否由属地街道自行判断。

  (3)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4)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5)如果是变更为自主申报地址,其他资料按原资料提交,场地资料就提交自主申报相关的承诺书。再关联数字海珠“四标四实”库里面有完全一样的地址,才能进行自主申报。

  (6)如地址上已有企业登记注册,新企业欲变更或设立到该地址上,按“一址多照”的形式申请(自主申报的除外)。注:自主申报不论地址已经有企业以完整的场地材料办理登记注册还是地址已有企业以自主申报的方式登记注册,均可以自主申报的形式在该址设立或变更。


2、房屋房产证是厂房用途的,可以用作办公用途。


3、已抵押的房产,其产权用途符合经营用途,可作为办理登记时的产权证明;


4、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租赁合同,成立后办理变更地址或续签合同,则应以企业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5、多次转租分租,需提交除了需提交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资料外,还需提交产权方同意出租方可转租分租的证明;


6、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需提交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商务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集群注册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如申请人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作为场地资料,我局可不收取备案证明;如拟登记的地址产权不清晰或者不符合经营使用,申请人可到房管部门出具予以登记备案的场地备案证明。


8、商事主体办理设立/变更住所/备案经营场所时,提交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方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企业,可以由承租人提供无偿使用证明,说明承租方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能无偿提供的只有用产权为场地材料,其他以备案合同或者临商证明为产权材料的,不能做无偿提供,符合无偿提供的,由承租人出具证明,企业盖章法人签字即可)如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企业授权委托他人代表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可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设立时由全体股东授权(授权文件由全体股东签署),变更时由企业授权(授权文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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