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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的有关问题

企业办事 小编:guanxiang 时间:2023-09-23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对于新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设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除涉及负面清单(附件1)外,均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申请人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附件2)作为商事主体场地使用证明。已采取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办理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变更的同时,按现行的要求重新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申请人和委托办理人(如果有委托办理)均须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并在住所(经营场所)后备注“自主申报”字样。

 

二、除住所自主申报以外的需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

(一)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场地证明

    房屋用途相符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有效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二)经营场所位于科技园、孵化器、医院及高校等园区提交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提交的场地证明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涉及商务秘书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交的场地证明

商务秘书企业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行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艺创作等行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收取商务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集群注册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在营业执照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属于自主承诺申报的,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自主申报)”字样。

(五)使用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场地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属地镇街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作为场地材料;非自有房产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三、“一址多照”提交场地材料

商事主体申请办理涉及“一址多照”注册登记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注册登记商事主体有效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上述合同承租方、出租方同意申请人使用经营场所证明,其中出租方不是产权人的,还需提交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方转租或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场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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