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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穗工〔1995〕173号),获“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先进个人,从1995年12月20日起,在离退休仍保持其荣誉,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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