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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076号)第一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目前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免费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且无资源紧缺的情况。为了尽可能发挥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暂无向企业授权的需求,建议您单位员工将档案就近放置在单位或户籍所属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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