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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案情摘要】
吴先生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未领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吴先生不到1年再次失业,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经核,吴先生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分析】
吴先生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是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关于“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积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吴先生重新就业期间参加了社会保险,又非因本人意愿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提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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