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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因此,承租人、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租房、共有产权地址,单独立户,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迁入时,需要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公安户政部门户籍迁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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