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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可否以个人名义再次购买商品房,会否对市民已购买的经适房造成影响?

房屋买卖 小编:嘉怡 时间:2023-12-08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导语】:市民与父母共同申请购买经适房,并且是经适房的产权人之一,现与配偶结婚后,其配偶可否以个人名义再次购买商品房,会否对市民已购买的经适房造成影响?

市民拥有经适房,婚后配偶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商品房,如该商品房依法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经适房持有人将被认定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根据市民买房时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如有违反,甲方可按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及本合同所载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处理。”,依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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