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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财产
(1) 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 个人财产。下列情形之一,属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债务
(1)共同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 个人债务。下列情形之一位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属其个人债务的;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按照顾女方、子女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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