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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写明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等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件可以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
三、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同时提供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或补充材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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