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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证后能否满足生育政策要求?

出生 小编:guanxiang 时间:2023-11-23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答疑


1.2021年12月1日发布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政策现在是否已经开始执行?

答:该政策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同步执行。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育儿假的问题?

答:关于假期执行和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询市人社部门。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省条例)中关于5日和15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有什么区别?5日护理假是否包含在15日护理假里面?

   答: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五日和十五日的护理假的前提条件不一样,申请五日的护理假是无论父母是否生病住院,只要满足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年龄、户籍和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等要求即可申请;申请十五日的护理假的职工父母除了满足年龄、户籍和独生子女父母的要求外,还必须是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才能请休,每年不超过15日(具体多少天根据住院时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综上,5天护理假是包含在患病住院的15天护理假里面,护理假每年累计总共不超过十五日。


4. 如单位不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假期怎么办?

答: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职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以细则暂未出台等为由)拒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休假的,员工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5.现在有没有生育三孩现金补贴政策?希望出台生育三孩现金奖励政策?

答:目前广州市未有生育三孩的现金补贴政策。但2021年12月1日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增加了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假假期。关于出台生育现金补贴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财政资金压力等因素,我们会妥善收集您的建议,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三孩生育的配套措施。

6.托育机构备案需哪些材料?

答:托育机构备案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托育服务)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等、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由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新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备案流程已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参考网址:http://www.gzfezx.com/a/202006/2610158.html

7.是否必须办理生育登记?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已由省卫健委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第九条:“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登记人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办理生育登记,也可通过手机在粤省事平台提交生育登记申请。

8.未婚生育是否符合我省计生法规?可否享受80天奖励假?可否申请生育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法规条款适用的主体是夫妻,目前非婚生育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不符合我省计生法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目前非婚生育无法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可否申请生育津贴,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生育津贴问题建议由医保部门解答。


9.未婚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证后能否满足生育政策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法规条款适用的主体是夫妻,未婚生育后再补领结婚证属非婚生育,不符合我省计生法规要求;关于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可依部门职责分工向市医保部门咨询。


10.有的夫妇在三孩政策实施前抢生了三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三孩政策实施前抢生三孩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属政策外生育行为。2021年印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措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再处理。


11.实施三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不再实行计划生育?   

答: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党中央作出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组织实施好三孩政策,优化生育政策,强化生育包容性,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2.户口从外地迁入广州市后,符合条件的人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13.2021年12月1日新闻发布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政策文件在哪可查询

 答:该条例可尝试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查询。

  路径: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搜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网址:    http://www.gd.gov.cn/


14.生育双胞胎,男的陪产假是休15天,还是可以叠加一起共休30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故男方的陪产假为15天,生育双胞胎陪产假也是15天。


15.再婚前已经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再婚夫妻,不论再婚前各自生育几个子女,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1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目前已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同时,目前《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已取消而改为生育登记,《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


17.目前是否还有晚婚假?


晚婚假的规定来源于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条例修订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目前没有晚婚假。


18.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生育登记是否按第一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条“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怀孕,怀孕应按第一孩办理生育登记。





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答疑




1.可否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

目前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根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当前广州市的奖励金标准仍高于省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将不断收集群众意见,根据省、市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奖励金动态调整机制。


2.我是独生子女,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此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必备要件。


3.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国家、省、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均是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享受奖励优待的规定,具有历史延续性和政策衔接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对“独生子女”也作了界定,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以上法律法规均表明:“收养一个同时生育一个”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

 

4.实施“三孩”政策后,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的“父母”是否包含养父母?

独生子女与其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的关系,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可以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6.如果配偶去世,同时结婚证遗失,如何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

根据《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规定,在向居(村)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时,对缺乏的材料,可向居(村)委提交承诺书,申请承诺办理。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且原户籍地和现户籍地不一致,应该如何补办?


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由办证单位发出或者原由用工单位办理并经过办证单位登记的《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下同)损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办证单位申请补/换发。要求换发的,持证人应当缴回原证;要求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具结书面声明,宣告原证损毁/遗失。

综上,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换发,可向原办证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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