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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公积金贷款利息用于个人所得税抵扣时,如何认定该笔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
答:自2011年2月25日(含)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申请,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职工可查看公积金贷款合同(又称借款合同)获知其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上浮,若有上浮则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若未上浮(即利率为基准利率)一般认为是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若公积金贷款合同未载明贷款利率是否上浮,职工可通过比较贷款合同载明的具体利率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段公积金贷款利率来判断是否上浮,也可咨询其原贷款受理网点。职工的情况是否适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建议职工向税务部门具体咨询。
2. 问:个人所得税抵扣需要提供公积金贷款合同号,如何获知贷款合同编号?
答:(1)若职工签署的贷款合同(又称借款合同)签名页无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签署的是银行版本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以银行规则为准,请咨询原来办理贷款的银行网点。(2)若职工签署的贷款合同(又称借款合同)签名页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签署的是公积金中心版本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以纸质合同为准。若丢失贷款合同,职工可通过原贷款受理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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